院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
作者:佚名 发布时间:2009-6-28
为积极贯彻执行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搞好我院的安全生产工作,保障职工在生产(工作)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,保证我院各项生产(工作)的顺利进行,现根据《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》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、政策的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一、组织管理
第一条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,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,主管生产的院长任主任委员。
第二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领导或安全员组成,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科。
第三条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当作一件大事来抓,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,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。
第四条严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、政策,建立、健全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范,并组织实施;制定考核办法,由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。
二、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
第五条加强职工安全教育,组织学习《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》,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。
第六条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院部、部门、班组三级安全教育;对采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及改换工种,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。
第七条对特种作业(电工、锅炉工、煤气工、司机)人员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技术培训,按规定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明,方准上岗。
三、劳保用品与用具
第八条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,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、用具,不准折发现金。
第九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,制订劳保用品发放办法和发放标准,报水利厅审批后执行。
第十条职工上岗必须穿戴劳保用品、用具,对特殊防护用品、用具必须定期检验和鉴定,失效和超过使用期限的不准继续使用。
四、安全检查
第十一条院、各部门经常开展劳动安全检查,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限期解决,暂时无力解决的,应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。
第十二条院每年定期进行两次安全检查,夏季防暑、防火,冬季防火、防冻检查,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根据生产情况确定。
第十三条院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是车库、油库,煤气库、仓库、车间、印刷厂及野外作业班组,主要内容是:防火、行车安全、防冻、防暑。
五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
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安全事故登记、报告制度,对伤亡事故,不准隐瞒不报,虚报或拖延报告。
第十五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,要保护好现场,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,组织进行调查,结案处理意见须报市劳动部门审批。
六、奖励与惩罚
第十六条对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、班组或个人,给予奖励。
1、坚持原则、忠于职守,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,成绩显著的;
2、及时抢救和处理突发性险情,使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的;
3、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,并取得成效的;
第十七条奖励可分为记功、晋级、嘉奖、授予荣誉称号等。在授予上述奖励时,可以适当地发给一次性奖金。具体奖励办法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。
第十八条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、班组或个人,给予处罚;
1、违反劳动保护法规、政策,造成死亡、中毒等严重后果的;
2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,劳动卫生要求的重大隐患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的;
3、因玩忽职守或违章指挥、违章作业造成危害或事故的;
4、发生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,使事故扩大或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隐瞒事故不报、虚报、故意拖报、对事故调查进行其它干扰和刁难的,以及不按规定结案处理的;
5、其它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;
第十九条处罚一般采用经济处罚,情节严重的,可给予行政处分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